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、孫承武台北十七日電)基於現行律師法有諸多不合時宜規定,EMBA法務部進修課程全面推動律師法修法工作。法務部今天表示,經修正研議獲得初步結論,MBA包括律師執業範圍內涵明文化,以及增設「律師資格審查會」,就學位律師證書的核發、撤銷、停止或回復執行職務事項進行審查。 法院長的話務部表示,律師法自民國三海外分校十年制定施行迄今已六十EMBA多年,其間固然歷MBA經十四次修正,但為因應DBA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文化急遽變遷及全球化潮流所趨,仍必須對現行律師法進專業認證行全面檢討。 由於律師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在職進修社會正義博士學位的使命,且律師制度在職進修健全與否,除攸關司法良窳,更關係國家民主法治是否完備,因此這次修法參考外碩士學位國相關立法案例,並配合國家政、推廣教育經、社、文在職進修等現實環境因素檢討修正。 法在職進修務部表示,修正條文草案包括將律師執業範圍進修課程內涵明文化;增訂律師、法律顧問名稱專用權;律師除經考試及格外,並須完相關聯結成職前訓練,始得領取證書;律師職前訓練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;增設「律師資格審查會」,就律師證書的核發、撤銷、停止或回復執行職務事項進行審查。 此外,增訂律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規定;增訂律師保密義務及例外規定;增訂律師應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規定;增訂律師於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具有言論免責及例外規定;增訂有關律師為業務從事廣告行為規範。至於律師公會架構組織變革、事務所法人化、律師懲戒制度等議題,法務部表示,將繼續在研修會中討論。 法務部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間成立「律師法研究修正會」,全面推動律師法修法工作。研究修正會由常務次長擔任主任委員,聘請司法界、律師界及學者專家等為委員,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到今年九月二十六日止,已召開過三十三次會議。971017
- Nov 09 Sun 2008 01:17
主 題:研修律師法 法務部期建立完善律師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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